国家发改委: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信用修复领域迎来重大变革,新一轮社会信用体系完善措施正式落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9日经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份全社会期待已久的法规明确规定了失信信息按照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此举将给众多市场主体带来重塑信用的机会。
01 三类失信行为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立了科学清晰的失信信息分类体系,根据失信严重程度,将失信信息划分为三大类别。
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警告、通报批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较小数额罚款等。
一般失信信息涵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较大数额罚款,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等。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巨额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信息。
还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和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
02 公示期限设置
办法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为不同类别失信信息设置了差异化的公示期限。
轻微失信信息获得最宽松对待,原则上不予公示。即使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期限最长也不超过3个月。
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严重失信信息受到最严格规制,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则达3年。
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03 修复条件明确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申请信用修复需满足四大条件: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并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三类材料: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4 修复流程高效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了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流程。
“信用中国”网站将统一接收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办理修复。
对于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通过网站办理修复。
整个修复流程有明确时限要求,“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则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05 权益保障到位
办法充分保障了信用主体的异议申诉权利。
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针对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的企业,办法也作了特殊安排,可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
06 监管与教育并重
在建立便捷修复渠道的同时,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信用主体如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收取费用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规范化、精细化发展的新阶段。
这套制度既为失信者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又防范了信用修复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从2026年4月1日起,中国的信用建设将进入一个更加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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