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资源税执行口径,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征管迎来重要细化标准,税目争议、关联交易定价等征纳难题有了明确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24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该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公告主要从九个方面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进行了细化,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等。
01 政策背景
资源税作为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已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2020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标志着资源税征管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随着资源税法深入实施,实际执行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税目争议较大、一些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
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执行标准,不同地区在资源税征管中存在差异,给纳税人和征收机关都带来了困扰。
02 新规亮点解读
不征收资源税的情形
公告明确了两种不缴纳资源税的具体情形:
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
工程项目自用砂石粘土: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
应税产品税目细化
针对实际征纳中争议较大的产品税目,公告作了明确划分:
凝析油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
从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
从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天然气税目征收资源税;
尾矿再利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征收: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选回收利用的,按照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的税目征收资源税;以尾矿为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征税对象明确
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产品概念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煤炭产品:未经加工处理或经过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低热值煤等,按照煤原矿征收资源税;将煤炭通过洗选、干选、风选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照煤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稀土产品:轻稀土原矿经过洗选等初加工过程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按照轻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离子型稀土原矿通过离子交换原理等工艺生产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草酸稀土和通过灼烧、氧化等工艺生产的混合稀土氧化物,按照中重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盐类选矿产品:将开采的盐湖卤水、盐井卤水通过蒸发结晶法、沉淀法、溶剂萃取法、离子交换法、膜分离法等物理工艺生产的氯化盐、硫酸盐、硝酸盐等,按照盐类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关联交易定价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在规定的价格形成机制下确定的中长期交易价格,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关联单位为保障自身运营成本及利润,对应税产品在合理区间内加价销售的;
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中包含运杂费用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减免税管理新规
公告同步明确了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纳税人按照产量占比方法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纳税人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而无销售额的,按照平均销售价格法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公告细化明确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结算:无论应税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日;
赊销和分期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日;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
预收货款结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日;
委托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当日。
03 专家解读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有利于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这不仅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引,提升征管效率,还可以避免税款的流失,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表示,在严格执行资源税法的基础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明确细化,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
她认为,这一举措既有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权威性,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
公告对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新规于12月1日实施,长期以来存在的地区间资源税法执行差异将得到有效消除,征纳双方也有了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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